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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能不能是两个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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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物设立了抵押权,如果所有人继续拿他去设立抵押权,就很可能会影响第一个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抵押权人能不能是两个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抵押权人能不能是两个主体

  可以,但要符合条件:

  1、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产上另设抵押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因为另设抵押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事关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超过原债权。如果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抵押人不得再设立抵押,如果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则抵押人有另设抵押的权利。

  3、抵押人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向其他债权人另设抵押的,应当告知其他债权人已设抵押的事实,并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二、可以设立抵押权不动产的范围

  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举例来讲,甲欠乙500万 元,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甲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甲无力偿还,于是将房产拍卖,价款600万元,则乙可以优先受偿500万元。其中,甲是债务人,丙是 抵押人,乙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设立抵押权的目的

  就从抵押制度的设立目标而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权人来说,连带抵押比按份抵押显然更为有利。因此,当抵押合同中未约定事实上抵押物的处分规则时,法律明确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是与担保制度设置的出发点相吻合。如某单位向银行贷款,而以自有商办楼与库存产品抵押,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余额逾期未还,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选择商办搂还是选择库存产品对双方往往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当商办楼和库存产品的所有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初时就归属不同所有人时,抵押物清偿规则就更为重要。因此,理应由双方当事人预先合意,合意不成或未约定时倚重于抵押权人的利益维护,体现出私权自治和交易公正的精神。此外还涉及另一法律问题,即存在重复抵押时先次序抵押权人的选择权对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影响。如甲、乙以分属于自己的商办楼和产品设定共同抵押向丙担保债权,后甲又以商办楼设定另一抵押权向丁担保债权。当丙之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如丙先就甲所拥有的商办楼行使抵押权,以其全部价值使债权实现,则丁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抵押权人能不能是两个主体”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设立抵押权需要登记备案,这一步一定要走。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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