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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擅自处分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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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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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林是江苏省南通市某大学的美术教师又是知名的画家及书法家,尤以绘画老虎、狮子等动物、书写仿宋体见长。李林与其妻张玉(已于1998年去世)共生育三个儿子,长子李新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工作,次子李萧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工作,三子李跃工作后与李林一起生活,2001年8月,李林因病去世,死后遗留有国画18幅及一些书法作品,1998年至2001年10月,李新、李萧、李跃并未就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所有遗产均在李跃处保管。2001年12月,李跃在未同李新、李萧协商的情况下,将李林遗留的18幅国画中的16幅及部分书法作品卖给了字画收藏家王青共得款10万余元钱,李跃用卖画所得购得住房一套,2002年春节,李新、李萧、为其父筹办画展时方知李跃已将其父的部分国画及书法作品卖掉,于是李新、李萧、与李跃发生了争执,李新、李萧、以该字画系兄弟三人的共有财产,李跃无权擅自处分为由,要求王青返还字画,但遭到王青的拒绝,于是,李新、李萧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跃、王青返还字画。那么,王青是否有义务返还字画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王青不负有返还字画的义务。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中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李跃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但第三人王青在购买字画时并不知道该字画系李氏兄弟的共同共有财产,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又是有偿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的,因此,王青不负有返还字画的义务,李新、李萧要求王青返还字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画家、书法家李林去世后,其留下来的字画等遗产在未分割前,应视为是李氏三兄弟的共同财产,三子李跃未经其他共有人其兄长李新、李萧的同意,擅自出售共同共有财产,其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其出售字画的行为给李新、李萧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李跃应当赔偿其兄李新、李萧的经济损失,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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