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单位出钱读博学成违约辞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6 04:53
人浏览

  缘起:博士毕业后违约离开学校

  李云民是淮安某学院的老师。1999年6月,他和学校签订了一份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双方约定淮安某学院委托武汉大学从参加1999年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李云民为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同时双方还约定,学校必须按时向委托培养的学校支付李云民的培养费用,保证他的正常学习。但是,在李云民毕业后,他必须按时回学校报到,服从学校分配,不得擅自另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且,李云民毕业后在该学院工作服务不得少于6年。

  同时,该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如果学校不按时支付培养费致使李云民不能完成学业或毕业后不安排工作的,学校应向他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李云民毕业后不回该学院工作或服务期内调离学校的,除应向学校支付违约金50000元外,还应向学校偿付读书期间由学校为之付出的培养费、工资、福利、奖金、差旅费、生活补助费。当月,李云民和该学院在淮安市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合同签订后,在李云民委培学习期间,该学院按合同约定向他支付了各项费用。2002年7月,李云民毕业后回到该学院工作到2003年12月。之后,李云民于2004年1月离开该学院到扬州一所大学工作。作为一种牵制,该学院一直扣留李云民的档案。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长达5年的纠纷,但是一直未达成协议。该学院遂于今年1月到法院起诉,要求李云民支付违约金45833.33元,返还培养费用66601.62元。

  单位:违约了就要赔偿

  李云民:所签的合同不平等

  该学院认为,李云民毕业后,仅仅在学院工作一年半便离职而去,他的这种不守诚信的违约行为既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又严重打乱了学院的人才培养和使用计划,李云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云民辩称,当初双方所签订的定向培养合同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合同所有条款都是该学院确定的,没有任何磋商余地。另外,该学院为了迫使他接受其苛刻条件,利用自来水改造的机会切断了其住房的自来水供应,侵害了他的物权。同时,李云民还要求该学院归还他的档案。

  法院判决:李云民违约成立,应

  按其未服务的期限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云民与该学院当初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李云民毕业后仅在该学院工作了1年半时间,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由于李云民在委培期间并未为该学院工作,因此该学院委培期间支付给他的工资,李云民应予返还。由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故李云民应按其未服务的期限比例向淮安某学院支付培养费、工资、奖金、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用。对于违约金,同样按照李云民未服务的期限比例向该学院支付。另外,对于李云民要求该学院恢复供水及返还档案,与本案定向培养合同之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理涉。

  近日,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云民应返还该学院培养费用52201元,同时向该学院支付违约金37500元。

  李云民(化名)原是淮安某学院的一名老师。为进一步深造,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单位出资供其到武汉的一所大学攻读博士,毕业后在该学院工作不得少于6年。但是,李云民在博士毕业之后,只在淮安该学院工作了一年多的时间,就跳槽到扬州的一所大学去了。该学院并不同意李云民跳槽,就把他的档案一直扣留在学校,并就李云民毁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但是纠缠了五年之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于是该学院把李云民起诉到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赔偿,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