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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先行拆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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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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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8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41分报道,最近,珠海"半边楼"现象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尽管安全鉴定报告显示,该楼目前还没有整体倒塌的危险,但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其实除了珠海,在其他省市也存在类似的现象,面对不断出现的拆迁"钉子户",很多开发商都采取强拆的方式,因此"半边楼"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屡有发生,那么开发商为何如此"青睐"强拆的做法,这种方式又是否合法呢?中国之声连线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制片人王志安进行解读。
主持人:针对拆迁户的问题,我们注意到现在很多开发商选择了一种非常直接、也是他们看来有效的方式——强拆的方式,为什么会选择这么极端的方式?
王志安:我觉得“半边楼”这个事情,准确讲应该叫“先行拆除”,不能叫“强拆”,强拆的话就是在未取得拆迁户同意的情况下把整栋楼都拆除,这两种方式还是有区别的。先行拆迁可能比暴力拆迁更普遍,也就是说它会把一栋楼中先答应拆迁的楼房拆掉,剩下那些没有(答应搬)的先留下。
为什么这么做?开发商有两个理由。第一先试试,造成这栋楼被拆迁的事实,告诉住户拆迁这个事实是不可挽回的;第二,它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方式给那些没有拆迁的拆迁户制造一种心理压力。开发商这么做的法律依据在于1991年我国颁布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里面规定,开发商如果取得政府的拆迁许可之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开发商如果跟拆迁户没有达成协议的话,可以先行拆除。
主持人:但这个“先行”应该怎么样来理解,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就有待商榷了。
王志安:其实《物权法》颁布之后,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按照《物权法》规定,只要不是独栋建筑,产权都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有产权,一部分是共有产权。共有产权指一栋建筑物里不可分割的那一部分共有性质的建筑,如电梯、楼道、外观、热力设施等,这些共用设施是没办法分割的,不能说哪一部分属于哪一户,但是离开了,它整个楼没办法继续生存,这两部分的产权都属于业主自有。
开发商的理由是,我拆的是同意我拆的那一部分,但实际上,它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破坏了这栋楼的共有部分,也就是说它侵害了未拆迁户的共有产权部分权益。《物权法》规定得相当清楚,涉及到共有产权部分的处置,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以及同意票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业权面积才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开发商这种行为违法这一点是非常清晰的。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有使《物权法》真正硬起来,开发商才会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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