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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添加新注解 福州物权纠纷有了新说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7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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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财经导报 针对物业费纠纷,开发商、物业与业主的权责认定等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纠纷解释》),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新出炉的30余条司法解释条款对过去《物权法》遗留的一些经常出现却难以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关的法律界定,一些长期以来悬而不决的问题有望迎刃而解。为了更好地解读《物业纠纷解释》,记者邀请了资深律师和有关专家,结合实际生活中颇具代表性的案例,共同探讨解决这些老问题的新途径。

  业主要维权,拒交物业费行不通

  司法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2004年,福州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中福”)与米兰花苑“联姻”。当时,小区的公共设备已破败不堪,业主提出进行修缮,但福中福以“没有维修基金,物业难以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为由加以拒绝。一些业主认为物业不尽职,开始拒交物业费。

  之后,该小区发生了几次盗窃案,愈发引起业主的不满,拖欠和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开始增多。于是,福中福总经理郑志强将几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清欠费。不过,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作出福中福对物业费进行“打折”的判决。

  解读

  对于上述案件,律师指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的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意见,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应在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举动合理表达诉求。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为由,提出不交纳物业费用的诉讼抗辩。比如,有的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有的低楼层业主以“从未乘坐电梯”为由提出不交纳物业费用。对此,司法解释明确,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其与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机构签订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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