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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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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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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 属 类 别 ]:[ 生 效 日 期 ]:2011-12-28[ 发 布 单 位 ]:国家文物局 [ 发 布 文 号 ]:文物博函〔2011〕168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管理,我局将于近期开展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至2011年3月31日);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含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报告;

  (二)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业务工作报告;

  (三)近3年来的拍卖纪录(可报电子文件);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近3年来文物拍卖活动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2009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涵盖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的《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2010年通过相关门类资格考试但尚未领取资格证书或尚未在资格证书上添加通过门类信息的人员可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2010年所通过门类);

  (七)文物拍卖企业与取得《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从业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工作安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拍卖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其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并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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