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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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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大力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差别化调控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到2012年,全市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可解决6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上各类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力争解决占城镇人口30%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继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及监管

(一)严格执行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积极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在70%以上。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用地供应审批。

(二)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范编制拟供应地块出让方案,严格制定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加强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房管部门要加快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住房信息查询。金融部门应加强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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