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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胡同”引纠纷 “地契”是否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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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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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区小堡村民崔某与王某系左右邻居,两家人因为一些琐事经常闹点小矛盾。崔某在建完房后将剩余材料堆放在了自家门口,此举影响到了王某出行。王某称:“你家堆放材料,我的车都进不去了,让你挪一下怎么了?”崔某也振振有词:“我这里有地契,这胡同50年前就是我家的,你想用我还不同意呢。”王某扬言要与崔某对簿公堂,崔某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占理,便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崔某现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应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地契”已在新中国土改后废除不再具契约作用。如果该“胡同”没有在登记范围之内,应属于集体所有,崔、王两家均可使用。再有,按照《民法通则》的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关系有相互提供便利的义务,故此崔某的做法是不对的。(西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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