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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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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几种类型,物权效力也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等几种类型,那么,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应该根据何种原则来对二者进行区分?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然人实施民事行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外缔结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人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上述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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