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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几种质押合同都是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的观点,因《物权法》的颁布而失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合同成立即生效;《物权法》第15条也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同,虽然该条说的是不动产,但动产(含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设立也是依据该条作相应理解的。即质押合同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的设立则应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是通说的观点。且万国司考培训教材《民法60讲》P.278、P.285页均有相应的表述。 不知我说的是否正确,恳切希望律师予以指正。

合同纠纷 2018-08-24 0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友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时间先后,质押权人不优先受偿,这就是原则上抵押优先质押的体现。
    该法条的精神在于:突出公示的效力,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因为质押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如果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将会造成依法保护自己权益,并对外进行公示(保护他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请结合以前的问题,深刻理解担保法,简单的说:担保法优先保护那些最值得保护的人。
  •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明文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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