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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除霸王条款公司不得称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维权协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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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今年2月14日以后,如果商家再拿出这样的不平等霸王合同条款,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前自查清理自家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从2月14日起,如果再出现霸王条款将给予行政处罚。

合同格式条款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一些商家往往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霸王条款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等行业中屡见不鲜,而商家又经常以一句“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就推托了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去年11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责任,经营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该市工商局此次通告要求,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须在2月14日前,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清理、纠正。从2月14日起,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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