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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开了个西餐厅,我们有个送现金卷的活动,就是客人来消费100块,买单后我们会送一张面值20块的现金券,下次来每消费100块可以用一张,每张当20块现金结算。后面我们写了使用说明,内容是: 1、顾客可在本餐厅使用此现金券 2、每桌消费满100元即可使用一张,此券不兑换现金 3、请在结账前出示本卷 4、本券不可与其他优惠卡、优惠活动同时使用 5、本券需盖章后生效方可使用,涂改无效 6、使用现金券消费不含税金 7、本券仅限非节假日使用 8、本餐厅保留最终解释权 就是最后的一句保留最终解释权,今天工商局过来跟我说我们这个是霸王条款,我马上上网看了一下,确实有这个规定,但是我之前并不知道,而且我送的这个现金券的条款也不会损坏消费者的什么利益吧。他们让我下午过去,我应该怎么说对自己有利些

其他 2012-08-22 0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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