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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全友家什定了家具,当时糊里糊涂就在一份定货合同上签了名字,过后仔细看了一下,感觉这合同有点霸王的味道,请律师同志看一下,这是不是霸王合同?全友的合同其中条款如下:1,客户订货需要按货品总价值的30%交纳定金,送货前需付足余款,所订货品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否则定金恕不退还。全友合同的第一条是不是违反了“消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不是霸王合同?否则定金恕不退还。是不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维权 2019-03-06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所述纠纷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来说,这类案件没有法律障碍,胜诉率比较高。
    2、你所要提供的初步材料为:双方的合同,对方确认的收货证明,双方之间的函件。
    3、诉讼费:3000元,律师费(受案时收费6000或暂不收费按案后胜诉额的20%)。
    4、若需要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请联系13328084006。

  • 1.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是因为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购房者要求退房,开发商一般会直接将定金退给购房者;
    2.开发商在售房时“五证”不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向开发商提出解约,要回定金;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
    5.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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