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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房屋存瑕疵消费者获赔三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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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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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房地产消费纠纷案,消费者获赔37000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3月30日安吉县孝丰镇消费者金某到县消保委孝丰分会投诉,称其于2009年9月25日向安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孝丰镇某小区的商品房,该房面积为181.75平方米,总价值62.7万元,当日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双方约定该房于2009年11月14日交付使用。交付当日,金某与家人一起高高兴兴地察看该房,却发现该房车库西面墙体底部出现裂口,并将情况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反映,明确表示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交付,且要求给出合理说法。

2009年11月18日,该开发公司邀请杭州某建筑设计院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房屋进行堪察后,认为该房墙体裂口不影响该房结构安全,属于质量瑕疵,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接着,2009年11月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房墙体裂口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通知消费者金某。直到2011年元旦过后,金某想到自己花几十万钱购买的房屋至今还未交付使用,于是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去问个究竟,结果被告知说该房在2009年12月1日前就维修竣工了。随后,金某以该房屋未进行实际交付为由,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双方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

县消保委孝丰分会受理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消费者金某认为:由于该房质量原因造成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每日按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进行赔偿,违约赔偿金为四万一千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房经安吉县房屋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存在的质量瑕疵,不应影响交房,是申诉人拒绝收房而造成未实际交房,投诉人的理由不成立,拒绝作任何赔偿。调解人员听了双方的观点后指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在交付时,墙体存在裂口,且经鉴定属于房屋质量瑕疵;消费者消费时对存在瑕疵的商品提出异议,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该房经维修工序竣工后,未及时通知消费者进行验收,是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最后,经反复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7000元。(朱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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