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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锅 一爆三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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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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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99年5月,邱某向M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同年10月,邱某的母亲从乡下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粒堵塞,至使锅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邱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案发后,邱某向M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分析

  接案后,M保险公司迅速组织查勘,证实损失确系高压锅爆炸造成,但在赔付问题上,公司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一、高压锅是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爆炸的,违规操作是爆炸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理应拒赔;二、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证明高压锅本身有缺陷,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但高压锅爆炸造成的煤气灶损毁则是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三、邱某的财产损失及其母所花医疗费,均是由爆炸风险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

  笔者以为,上述三种观点均不够准确。首先,M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4条明确认定爆炸为保险责任。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爆炸两种。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则不属爆炸责任。本案中的高压锅爆炸,属物理性爆炸,即因气体膨胀,压力超过容器耐压极限而发生的爆炸,构成《条款》的爆炸责任;其次,M保险公司的《条款》第5条第3项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邱某母亲居住在乡下,第一次使用高压锅,未按安全操作规定使用高压锅,并非故意行为,属过失行为,M保险公司应赔偿;再次,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表明其含有一定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的损失不能归为除外责任;最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所以,邱母因右手炸伤而花去的300元医疗费不属M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结论

  M保险公司应赔偿邱某高压锅和煤气灶的损失共计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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