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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更了名就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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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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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更名前收取顾客押金,更名后拒绝退还。昨天下午,经消费委调解,吴女士拿回500元押金。

  2006年12月21日,吴女士在市区南浦路一家酒店预订了分岁酒和正月酒,当时酒店收取押金500元。酒席后吴女士未及时退还押金。数月后,吴女士拿着押金单到该酒店退押金,发现酒店正在装潢,未能如愿退回押金。当酒店装潢完毕,吴女士再到酒店要求退还押金时,酒店人员称,该酒店已经更名,老板也换了,不能退还押金。

  手里拿着押金单却无法退回,吴女士为此向温州市鹿城区消费者协会南浦分会投诉。2008年1月31日,南浦分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酒店负责人表示,该酒店易主,原负责人经营时发生的遗留债务,不应由其承担,故不能退还这笔押金。调解人员指出,这家酒店只是做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新酒店只是原酒店的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始终没有改变,仍须承担之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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