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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样机不能做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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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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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学勇
四川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工商执法人员查处一起有奖销售纠纷案——
成都一消费者参与商场有奖销售活动时中了一等奖,领奖时发现奖品是一件有瑕疵的电视机样机。经四川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的持续维权,这名消费者已于日前领到了一台质量合格的电视机。目前,该局正对商场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申诉
大奖奖品是台有瑕疵的样机
今年国庆节前,成都某大型商场推出“满30元送有奖印花”的促销活动,其中一等奖奖品是一台25英寸电视机,商场还将一台25英寸LG电视机样机摆到了现场。9月30日下午,消费者刘先生在该商场购物33元后获赠刮刮卡一张,刮中的是一等奖。工作人员告诉他,奖品就是摆在现场的那台25英寸LG电视机样机。刘先生发现,这台样机表面有多处划痕,不仅无外包装箱、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甚至连遥控器都没有。“这样的商品毫无质量和安全保障,使用中出了问题咋办?”刘先生因此拒领奖品。
在双方交涉中,刘先生认为,根据商业惯例,商场销售家电等贵重商品时都会摆放样机,这台样机只是样品而非奖品,奖品则应是一台新机。同时,商场也未将奖品就是这台样机及奖品本身存在瑕疵的情况事先告诉消费者,刘先生认为商场侵犯了他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要求商场换新机或折合成现金进行补偿并公开道歉。
商场方则认为,这台样机作为奖品摆在现场,已很直观地向消费者明示了奖品的情况,因此,刘先生应当对奖品的瑕疵是明知的。为此,商场不愿提供新机。
●调查
奖品应为合格产品
交涉无果后,10月17日,刘先生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诉。次日上午,该局经检总队调查一科的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当日下午,工商执法人员一行来到该商场调查,对方负责人依旧表示不换新机,理由是他们事先已告知消费者奖品的真实情况。
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商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一则商场用于促销的奖品实际上已被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奖品实质上也是商场用于销售的商品,应为合格产品且应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二则即便奖品存在一定瑕疵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商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明示奖品的瑕疵。
执法人员还谈到,基于商场销售商品时一般都会提供样品这一商业惯例,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将其提供的样机理解为奖品样品是合法的。对此,商场负责人答复说,奖品是总部配送的,能否换新机只能找总部总经理助理涂某谈。
●结果
商场道歉并更换同值新机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几次联系涂某,但对方始终不露面。10月31日,经检总队正式送达《询问通知书》。
11月2日,涂某到经检总队接受调查,表示愿向消费者道歉并妥善解决纠纷。11月8日,涂某亲自向刘先生道歉并派人将一台同等价值的电视机送到其家中。11月14日上午,刘先生将一面锦旗送到经检总队,对工商执法人员全力为消费者维权表示衷心感谢。
经检总队调查一科科长陈友德告诉记者,商家拿不合格产品当奖品的有奖销售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这一典型的违法侵权行为却时常被消费者忽视。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同样得为奖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商务部最近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意见稿)》再次强调了这一内容。目前,经检总队正对该商场拿不合格商品当奖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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