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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服务造成侵害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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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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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免费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而引起的消费权益争议。从表象上看,美容院为季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没有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单方赠予,美容院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润,因而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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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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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初,季女士收到某美容院开张之际赠送的免费美容券两张。此后,季女士遂持此券到该美容院接受了“免费美容”,结果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脸部红肿,到医院治疗了近半个月方才恢复。季女士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但美 容院以免费服务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季女士马上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认定美容院提供的免费美容服务属于一种经营促销行为,是其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美容院应该赔偿季女士的全部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免费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而引起的消费权益争议。从表象上看,美容院为季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没有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单方赠予,美容院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润,因而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从实质上分析,美容院在开张之际为他人提供免费美容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身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用通俗的话来讲,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放长线,钓大鱼”,属于一种经营促销手段。美容院对季女士所提供的免费美容服务,并不能否定其整体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和营利性。所谓营利,既可以是即时利益,也可以是期待利益,甚至还可以是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免费服务”实际上是美容院经营活动有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全体顾客而言,美容院在季女士身上免了的“费”,在另一个环节又捞了回来。即便是出现经营风险而造成亏损,也不能改变其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美容院从事的是营利性服务,无论其经营结果是盈余还是亏损,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所设定的全部义务;而季女士则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必然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全部法定权利。

  对此案,只要从法律上确立了美容院的经营者身份和季女士的消费者身份后,所引起的消费权益争议便会迎刃而解。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1条又作出具体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得出十分肯定的结论:免费不等于免责!季女士要求美容院赔偿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他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应永远抱着“白拿人的手短、白用人的气短”的老概念而畏缩,而是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因为法律赋予了你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姜亚兰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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