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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酒店竟是“三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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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郭先生等人于2006年9月29日参加了由上海某知名旅游公司组织的马尔代夫五日游。在这次旅游过程中郭先生等对酒店住宿标准有很大的疑义。当初该旅行社介绍承诺会入住马尔代夫豪华五星海滨房,但实际上郭先生入住的房间离海滨有相当一段距离,并非观景房;而且房间内没有电视机、浴缸和网络接入,与旅行社所宣称的五星级标准相去甚远。与旅行社的领队交涉无果后,郭先生等人只好和酒店联系更换了一间配备电视的房间。不愉快的旅行结束后,郭先生和该旅行社进行了交涉,希望旅行社能承担在马尔代夫酒店更换房间所产生的费用共495美元。而此家旅行社对郭先生的要求没有予以支持。
调解结果: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酒店(饭店),因酒店(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本例中,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标准,所提供的“五星”酒店连最基本的设施都没有配备,并给郭先生等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换房所带来的费用。经过调解,该旅行社同意补偿消费者郭先生三百元人民币作为房费的差额补偿,消费纠纷就此解决。
消费提示:
出境旅游图得就是享受美景与放松心情,但旅游消费者往往会遭遇到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标准的情况。在此提醒消费者,一要选择诚信度高、服务质量好的旅行社出游;二、合理地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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