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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动车意外伤亡,经营者退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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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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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淳安县界首乡松源村村民邵红华代他死去的岳父前来申诉。他的岳父(周的牛)于2008年5月11日从千岛湖镇群云自行车销售商行购进一辆“劲皇牌”电动三轮车,付款3100元。当天他在千岛湖镇购完车并买了两袋肥料将车子开回家,当电动三轮车驶往小金山大桥过去第二个隧道口时遭遇翻车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交警认定死亡责任主因在于死者驾驶操作不当引起。但是邵先生(申诉方代表)认为出售车辆的店家也应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要求工商能帮助出面协调,让店家为他们退还该电动三轮车,同时得到一部分补助。

在这一起案件中,申诉方和被诉方意见分歧很大。对于申诉方的提法,被诉方忌讳莫深,不愿多表态。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购车保修卡及其它信息,12315工作人员归结出被诉方出售电动三轮车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一是未向申诉方出具购车发票;二是车上未找到车辆合格证;三是未向申诉方提供安全帽;四是车辆保修卡上曾填写过“胡金法”的名字,疑似其车子已出售过又收回重新卖出。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①已售给申诉方的电动三轮车按退货处理。其电动三轮车由被诉方收回,被诉方退还申诉方购车款3100元。②为弥补申诉方岳父因车辆死亡的损失,被诉方同意再补偿申诉方1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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