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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玩“忽悠”蒙骗消费者 最该问责的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5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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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消协公布了电视购物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消费者体验后全部认为:电视购物消费不安全。

  北京市消协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请15位普通消费者体验电视购物全过程,发现:宣称“真金真钻”的黄金钻石玫瑰花首饰根本不含金,“瘦瘦睡”肚贴等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播放的减肥类广告仍在多家电视台播出,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处方药竟然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公开推销……

  上当者愤慨

  镀金镶钻根本看不见

  一提“电视购物”四个字,小聂就怒火中烧。去年,来京务工的小聂迷上了电视购物节目中一款名为“公爵金冠王8800”的手机。“这种手机,倍儿有面子!”主持人的总结语,挠得小聂心痒痒,他省吃俭用花800元订了货。

  拿到手机后,小聂大呼上当——所谓4.1英寸屏幕,竟然包括按键面板,真正显示屏只有2.8英寸大;广告宣称的镀金镶钻,拿放大镜都看不出来;电池不到一天就没电……发现被骗之后,他竟然找不到厂商地址,打官司都不知道告谁。

  最新调查

  去年投诉电视购物侵权2576件

  去年,北京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对电视购物侵权投诉2576件,今年上半年的投诉量还在上升,产品类别也由医药保健品向手机、“金银”饰品等中高档商品转移。

  对此,该协会搜集了387件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样本,最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5件商品,邀请15位志愿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上述商品开展了从观看广告、订购货物、验收货物到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程体验,并由权威部门对其中6种商品(含一份赠品)的相关质量(材质)进行了鉴定分析。最终结果是:全部体验人员认为现阶段电视购物消费不安全。

  其中,在电视屏幕中闪耀生辉的“金钻玫瑰花套组”拿到眼前,其粗糙程度超出体验者想象,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后发现,钻石是成本仅为几块钱的工业用钻,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金属材质主要成分为镍、铜”,根本不含黄金。

  首例官司

  消费者没告赢

  李纶律师算是本市第一个状告电视购物的消费者。他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视乐奇”牌的掌上摄像机。“广告特诱人,说这台摄像机集摄、拍、录、看、听5大超强功能于一体”,但他发现,产品多项功能均不能达到广告所述效果。李纶以涉嫌欺诈为由,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视台停止播放该广告,厂商、销售商、电视台共同双倍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960元。

  但最终,摄像机的生产者上海橡果公司、销售者石家庄橡果公司、广告发布者某电视台没被告倒:大打擦边球的广告词,成了这些被告的“救命稻草”。比如广告词称摄像机能“存储数千张照片,几百首歌曲和近百小时录音”,李纶说摄像机不能同时存储这么多东西,橡果公司辩称,广告说了分别存都能实现,一起存当然不可能,这属于常识;“达不到广告说的高像素!”“那需要特定环境才可以达到”。类似争执,被告总能拿出“诡辩”的说法。某电视台也因为“审查”过企业和广告资质,获得免责。

  法官说法

  诉讼维权并非最好手段

  办理李纶一案的聂冉法官提出忠告:对于电视购物,诉讼维权不是最好手段,消费者最好先去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往往难倒消费者。特别是像素、内存、含金量等消费者不熟悉的专业术语,往往成为电视购物糊弄消费者的利器。”

  聂法官认为,消费者应学会保护自己:一定要货到后付款,验货无误是保护利益的根本;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维权的重要证据,更可依此确定厂商名称;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资质等,可通过上网查询企业信用;要全面了解电视购物推销的商品,谨防受骗;保存电视购物广告,固定证据。

  法学教授

  电视台须对“严格”审核举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分析,电视购物属于无店铺直销行业,根据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把它划为商业广告。电视购物与普通广告本质上并无区别,可以按照广告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纠纷。因此,王教授提出,电视购物除了商家诚信问题,电视台审查不严、任意播放电视购物节目现象更应引起关注。

  “‘钻石只要299元’,这种一眼就能看出真假的‘骗子节目’,却能获得电视台的认可,审核何在?”有网友提出质疑。虚假广告屡屡被查处,但为何很少有电视台受到处罚、承担连带责任?王教授提出,应对电视台实行“问责”制,如果其播放严令禁止的广告内容,要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纠纷,电视台还必须举证证实自己‘严格’审核过厂商资质、广告播放许可等资质证明。”王教授认为,司法、执法部门不能让电视台“走过场”似的审查蒙混过关,要加大对电视台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杜绝电视台“零成本”、“零代价”的违规现象。

  王教授建议电视台播放电视购物广告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电视购物广告”、“电视直销”等字样,避免观众把电视购物和电视栏目混淆。

  广电总局

  将着手整顿电视购物广告

  近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管理司副司长任谦在某论坛发言时透露,今年广电总局将强化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将对国内各播出机构、电视台推出新的规范办法,如果违规的话,将会对其做出停牌、暂停播放等处罚,严重的将吊销牌照。

  任谦表示,广电总局各部门也将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杜绝各地方台滥播、滥插电视虚假广告的现象,并准备出台一个有关电视购物的管理意见,整顿现在的电视购物状况。

  国外做法可借鉴

  多渠道管理 韩国将电视购物统一由国家播放委员会管理,电视购物频道由总统署委员会特批,并成立电视购物协会,多渠道规范电视购物行业。

  政府监管 美国消费者有权起诉涉嫌欺诈的电视广告,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贸易委员会,发现违法广告,该机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主动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消费冷却期 乌克兰不仅把电视购物写进了法律,还规定消费者在未收到商品的任何时候都有权中止买卖行为;货到14天内可以退货,这被专家称为“消费冷却期”;如果产品宣传与实物不符,消费者在90天内有权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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