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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电池的“三包”期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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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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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长兴县的刘大伯最近有点烦,原来他于去年10月17日购买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但到12月20日,电动车的充电电池就出现无法充电的现象。刘大伯急忙赶到当初购买车子的电动车行,却发现已是“铁将军把门”,一打听,才知道车行已经关闭。刘大伯立即按发票上的电话号码与经销商取得了联系。经销商告知:因种种原因,该车行已与总店合并,其售出电动车的售后服务由总店负责,并提供了总店的地址与电话号码。

刘大伯立即赶到总店与经销商进行交涉。经销商看了购车凭证后认为:车是原分店售出的,售后服务与总店无关,考虑到刘大伯年纪较大,所以免费帮忙检修一下。经维修人员检查,是电池的原因,但由于电池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6月10日,已超过三包期,因此只能调换一组维护电池(即经过维修的旧电池)。12月31日,调换后的维护电池充满电却行驶不到2公里。刘大伯又一次找到总店经销商。经销商认为:该电池已过三包期,要更换新电池自己要出460元。刚买二个多月的电动车,因电池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刘大伯越想越气,于2008年1月4日投诉到长兴县消保委。

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在掌握刘大伯反映的情况属实后,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销商仍坚持认为:该电动车售后服务是分店的事,且该电池已过三包期,帮刘大伯更换维护电池,已是做到情至意尽了。长兴县消保委立即对该经销商的错误做法进行批评教育,并明确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再者,《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八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中规定:电动车充电电池的三包期为6个月。因此,该电池在三包有效期内,且刘大伯电动车的售后服务应由总店经销商承担。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教下,经营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向刘大伯赔礼道歉,并免费为刘大伯调换一组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池。一起因电动车电池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得以胜利解决,刘大伯对长兴县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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