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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户农民投诉种子质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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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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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5日,抚宁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台营镇王各庄30余户农民的投诉:3月12日和20日,他们先后从某种子经销部购买玉米种420袋(每袋5元),计2100元。3月25日,开始覆膜种植,种植面积约60余亩,截止4月15日,出苗率仅为20%-30%,每亩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接到投诉后,县消协一方面建议消费者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护好现场和有关票据,掌握维权证据,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部门和省种子公司种子总站反映情况,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此基础上,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反复解释和耐心说服,经销商最终同意每亩补偿农民240元,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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