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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倒塌砸伤儿童  消委支持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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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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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5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宜宾消费者宛玉元带着外孙杨逍、刘翔宇到宜宾市工商银行翠屏支行文星街分理处存钱,当办完手续出门时,杨逍用手拉门,不料分理处的玻璃门整体倒塌,压在杨逍身上,致使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轻微脑挫伤。经一个月左右治疗才伤愈出院。杨逍的父母认为小孩是在该工行分理处内受的伤,该工行应负责任,因此投诉到宜宾市消委会,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28000元。

  市消委会通过现场勘察,未发现玻璃门受其它外力倒塌的迹象,营业部内外无任何警示,依据《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该工作分理处应承担责任的80%,杨逍的监护有承担20%的责任。该工行分理处对此认定有异议,其主要理由是杨逍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消费者,不是工行的服务对象,不受《消法》保护;其次,认为玻璃门是杨逍掉跨的。但他们对此说法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市消委支持消费者起诉。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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