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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不实农民权益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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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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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区 10户农民投诉称:2005年初,从赤峰某种子有限公司购买的28桶 “ 兴农新黑四五寸 ” 胡萝卜种子,种到地里后,后期发现田间出现较多的抽苔开花株,收获期发现根形与种子桶上装潢广告标识的根形多数不符。且收购商收购时发现肉质根的根心多数为黄心而不是红心,因而拒收。致使 10户农民种植的28亩胡萝卜被撂在地里无人购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户农民消费者到松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2005年9月16日,松山区消费者协会 委托赤峰市种子管理站予以进行田间质量鉴定。

  根据“ 兴农新黑四五寸”胡萝卜包装桶上标注的质量标准及装潢广告标识和产品介绍的“ 1、纯度 ≥ 97%;2、圆柱形、根形整齐均一;3、红皮,红心率高”的标准。该品种果实为圆柱形,红心占有率仅为27.87%,没有达到包装桶上标注的纯度 ≥ 97%的最低质量要求,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种子。消协根据检测报告进行了调解,经营者一次赔偿10农民消费者经济损失22400元。

  案例点评:

  宣传不实,容易诱使消费者上当,使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37条规定,对利用广告进行商品和服务虚假宣传的行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该种子经营者虽然没有通过媒体宣传,但包装的标示也是一种对消费者的直接宣传。这种行为,经营者不仅仅对消费者造成了侵权,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国家行政法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罚又赔,才能对不法的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该案维权成功最重要的一环是消费者保留了相关的证据,使消费者协会依据法律和鉴定结论有效地对消费者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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