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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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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是否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是否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四: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五: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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