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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依法索赔干洗店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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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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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份,消费者姜某委托某干洗店干洗皮毛毯,事后被告知洗破了一个洞(毛洗丢了近7公分直径),且一些地方还没洗不干净。消费者姜某没有提出赔偿,只要求给予修补和重洗,并提供皮毛毯的边料。但在取件时发现皮毛毯修补不理想又多了几个小洞,于是要求干洗店给予赔偿,与其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于2008年5月28日向12315申诉,鹿城分局蒲鞋市工商所就此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甚大,又各不相让,6月11日该所终结了调解。

6月17日,我委就此投诉向双方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的皮毛毯购于2005年,已用了三年多时间,购来时价格是4000多元,发票已丢失,被诉方承认购时的价格。消费者之所以坚持要求赔偿3000元,是参照《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的, 由于收取150元洗涤费,按洗涤费用的20倍予以赔偿。加上调解人员认定消费者的要求是合乎规定,更加坚定了消费者高额索赔的信心,持高不下。而被诉方认为皮毛毯已用了三年多时间,现本身就不值3000元,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折旧70%,最多值1000多元。收取150元洗涤费,是因皮毛毯是一特大洗涤物件,故多收费用,不是保价精洗,当时双方并没有议定保价。提出给予赔偿500元。双方就依何条款理赔,争执不休。

我委认为消费者既要依法索赔,也要合乎情理,洗丢了毛,果然是被诉方的过错,但也不排除毛毯使用年久之后而影响其质量,同时要求消费者凭现时的价值来索赔,作出让步。在我委工作人员的细心分析和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被诉方赔偿现金700元和300元洗涤冲值卡,并退还洗涤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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