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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消委会消费警示:售房陷阱多购房需谨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6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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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宜宾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房争议的投诉渐呈上升趋势,因商品房属大额消费,且部分合同订立时很不规范,有的甚至不使用示范文本,多数消费者缺乏购房的法规知识,消委会调解手段有限,大多数消费者在产生争议后又不愿启动诉讼程序致使调解成功率低,往往以消费者放弃应有权利而告终。

  房地产经营者设置合同陷阱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取得土地使用的合法证明,未修建房屋,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预收大部分预售房款,非法占用他人资金。二是在合同面积结算条款上利用购房者对法规知识的缺乏,只选择按办理产权证的实际面积结算,随意大幅度增减面积,使购房者违背自愿放弃其它选择的法定权利,结果不是面积不适用就是无能力支付增加面积的房款,被迫放弃购买反而造成违约受到重大损失。三是开发商与分包商串通,由分包商代开发商订立合同免除开发商的质量和其他履约条款,在交房时不向购房者出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在产生质量或者其他问题时企图规避法律,或者相互推诿踢球,使问题无人解决。四是在合同中不订立争议解决的条款,使购房者丧失仲裁解决的简便程序,为维权设置更高的门坎。五是不使用示范文本,自制格式合同,为购房者设置其他陷阱。

  宜宾市消委会提醒需要购房的消费者,购房是一生的重大消费选择,出手前需要慎之又慎:一是购买现房订立合同时,主要索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售房者的的资质证明文件,实地进行查验,预售房还应索看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证明文件,设计图低及其标示位置、面积等。二是订立合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公平、自愿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合同选择条款、最好在订立前先了解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户预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规章和规定,以便依法订立合同,依法适用法律武器维权。三是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上,首选仲裁,因为仲裁需要事前有协议条款或事后双方自愿补充订立,而诉讼是无先决条件的权利。四是在订立合同中最好向监管机关如工商等、维权机构如消委会等仔细咨询,以保证依法公正,事前维权,减少纠纷和损失,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编辑 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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