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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水下古文物 10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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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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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州市中院对“2006·12·10”盗窃、倒卖水下古文物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和掩饰犯罪等,依法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9名同伙也分别因盗窃罪获刑。

  2006年12月12日,福州市边防支队司令部侦查队在福州市区、长乐、福清、平潭等地成功破获代号为“2006·12·10”的特大盗窃、倒卖古沉船文物案,摧毁以陈某明、陈某、黄某某等为首的3个盗窃、倒卖文物团伙,抓获10名嫌犯,缴获各类明清时期文物2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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