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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犯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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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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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犯妨害公务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5日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王某接指令至本市中山北路、武宁路处理机动车相撞事故,在开具事故处理法律文书时,遭到被告人武某用手拉扯、抢夺民警手中证件和文书等暴力抗拒执法。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民警王某右手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普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8)沪?刑申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5)沪劳委审字第20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武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袁 某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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