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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园14名儿童被害,刘某构成什么罪?家长可以向学校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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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刘某在重庆某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刘制服。巴南警方接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受伤孩子送医救治,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那么在此案中刘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罪?她又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呢?家长是否可以向学校索赔?具体的情况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因为在本案中,还没有公布刘某砍杀儿童的原因。我们现在就来分析一下刘某可能构成哪些罪名?

  第一,刘某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在此案中,刘某在幼儿园这种公众场所的情况下,砍杀儿童使儿童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危害,影响了公共秩序。因此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刘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很明显刘某拿着菜刀见到学生就砍的行为就是非法损害儿童的身体,故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家长可向学校索赔吗?可以参考以下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中,法律规定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侵权的孩子承担,其家长代为赔偿。学校如不能证明尽到义务,则在侵权的孩子无力赔偿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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