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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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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把单位的财产私自霸占,据为己有,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表现形式,法院一般是如何判决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案例,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王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17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五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王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王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王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2、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陈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2017年被告人陈某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驾驶号牌为粤XXXXXX货车与搬运工李某一起将货物送到“XX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后陈某被抓获,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5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是XX公司的总经理又是实际控股的股东,XX公司中个人投资十万,后因家里买车缺钱从公司的投资经费中抽取五万作为私人钱财使用,认为是本人投资的数额中的部分属于本人所有,后被公司的财务发现,认为张某侵占了公司财产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张某未经公司同意,直接把公司的资金占位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即只要数额超过一万即可立案。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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