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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讲人情"亲亲相隐不为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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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重大犯罪外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不法行为

若藏匿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人 则构成窝藏罪

犯罪分子在被抓获之前可能会隐藏逃匿,历朝法律对窝藏罪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从汉朝开始,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各自的犯罪行为,法律并不因此而追究窝藏犯人的亲属的刑事责任,这就是“亲亲相隐”原则;而如果窝藏的是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的话,则会构成窝藏罪,并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

西周

毁弃礼仪者藏之则犯罪

按照目前已有的文献资料记载,关于窝藏罪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西周,那个时候的法律就有了“窝藏罪”的成文规定。

西周《九刑》规定“掩贼为藏”,这里的“贼”不是指偷盗行为,而是指毁弃礼仪的行为,也即如果窝藏毁弃礼仪的人,就构成窝藏罪,要按照《九刑》规定的刑罚来进行惩罚,而且不能赦免。

战国

窝藏罪犯者要处以死刑

史书记载,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此处的“匿奸”即窝藏罪犯的行为,由于秦国对于投降敌国的人要处以死刑,因此犯有窝藏罪的,要被处以死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帝国内推行。因而之后有关窝藏罪的规定应该与上述规定相似。

汉朝

藏匿死刑犯首犯处死刑

秦朝灭亡后,刘邦建立了汉朝。汉朝初年对窝藏罪规定的处罚特别严厉。《史记·季布传》曾经记载,刘邦在打败西楚霸王项羽之后,对曾经屡次打败自己的项羽手下爱将季布恨之入骨,在全国范围内下达了通缉令,并规定如果敢窝藏季布,就要对犯罪人的全 家及其亲戚处以刑罚。但由于季布一诺千金,因而无人举报,此事最后也不了了之。

在汉朝的一代大法《九章律》制定之后,法律规定“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按照此项规定,只有图谋窝藏犯罪人,并且实施了藏匿犯罪人的行为的主犯才构成窝藏罪,否则不构成窝藏罪。

法律对于犯有窝藏罪的人的处罚是根据其所窝藏的犯人所犯的罪行来确定的。如果窝藏的是犯有死罪的人,那么窝藏者的首犯一般应处死刑,但有爵位者可以通过免除爵位的方法来赎死罪;如果窝藏的是死罪以下的罪犯,则对窝藏者的刑罚也相应减轻。 亲人犯了罪可相互隐瞒[page]

在汉宣帝地节四年(即公元前66年)以前,对于亲人之间犯罪相互隐瞒的,要处以刑罚。

由于汉朝讲究以仁孝治天下,而且由于汉宣帝即位以前一直生活在民间,故而对民间疾苦和老百姓的想法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在公元前66年下诏,规定父母子女、丈夫妻子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并不因此而构成窝藏罪。当然一些重大的犯罪除外,比如谋反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规定也就此创立,这种规定自汉朝创立以来,基本上为以后各朝各代所继承。

唐朝

即使窝藏罪人不知情也无罪

时至唐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法典——《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中《捕亡律》一篇专门规定了“知情藏匿罪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已知他人犯罪(这里的他人不属于亲属相隐的范围),官府已派人进行抓捕,而将罪犯窝藏在自己家中,并为其指引道路、给吃给喝、提供衣服、主动将其隐藏起来,这就构成了窝藏罪。对于犯有窝藏罪的人要按照他窝藏的罪犯所犯的罪行减一等处罚。

同时那些主动将官府追捕的犯罪人转换地方隐藏,以躲避官府抓捕,以及知道这些事情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此事并不知情,即使藏匿了罪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同住者犯罪可相互包庇

唐朝在继承汉朝所创立的“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基础上,扩大了容隐范围,将此原则发展为“同居相隐不为罪”。

即凡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且没有分家的话,有罪都可以互相包庇隐瞒,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不构成窝藏罪。但如果同居共财的人之间犯有谋反、反叛等罪的话,则不适用此项原则。这项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对窝藏罪的补充规定。北宋

对窝藏盗贼制定特别法

相对而言,宋朝是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由于官僚机构庞杂,士兵人数众多,因而人民负担比较重,加上不杀文官的祖训,导致王朝吏治腐败,因而宋朝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境内盗贼连连。

统治者根据形势的发展,除了模仿唐律在基本法典中对窝藏罪进行规定外,还制定了一些有关窝藏罪的特别法。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规定对窝藏盗贼的罪犯加重处罚。窝藏罪自从西周初年有类似规定起,到宋仁宗时期终于“名正言顺”了。[page]

南宋

窝藏盗贼没财拆房

北宋灭亡后,宋室南迁,统治者加重了对窝藏强盗的行为的处罚。孝宗淳熙六年(即公元1179年)曾重申“窝藏强盗,籍没家财,充捕盗赏”。这也就是说对于窝藏盗贼(这里的盗贼指抢劫、盗窃、谋反和杀人等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的犯罪人,不仅自己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且还要将犯罪人的财产没收,作为抓捕罪犯的人的赏钱。

此后,在淳熙十二年(即公元1185年)又规定“今后停藏劫盗人,除断罪外,并令拆毁住屋,移徙家属。”即对犯有窝藏劫盗者的罪犯,不仅要对本人施以刑罚外,还要拆毁他的房屋,将其家属迁往外地。

元明清

继承唐律略微调整

元、明、清各朝无不继承了唐律对于窝藏罪的相关规定,各朝各代只是根据时代环境的具体变化,在唐律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调整而已。明清两代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都对窝藏罪做了规定,其基本规定与唐律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民国

若藏匿亲属可减轻处罚

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随之成立。192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对于窝藏罪也做了规定,即藏匿犯人或者藏匿依法应该逮捕和拘禁的脱逃的人,就构成窝藏罪。

对犯有窝藏罪的罪犯要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同时又规定,亲属间犯有窝藏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观新中国成立以前有关窝藏罪的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窝藏罪时,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即当事人明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衣食、指引道路,帮助其藏匿,只有这样才构成窝藏罪。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是犯罪的人的话,则不构成窝藏罪。

同时在处理窝藏罪时,又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规定,二者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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