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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情节”适用中主刑与附加刑的协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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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我们已经对法定减轻情节如何适用提出了系列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已经完全解决了法定减轻情节适用中的一切问题。今天,我们要谈到的是主刑与附加刑在减轻情节适用中如何协调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主刑按照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适用规则减轻的同时,附加刑要否减轻以及如何减轻?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这是一个细节问题。但是,正是针对这一细节,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之大。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判断,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量刑情节对主刑和附加刑都产生影响,因此,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后如果具有减轻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中对主刑予以减轻的同时,对附加刑予以减轻。您的问题是否可以推进为:在法定减轻情节的适用过程中,主刑与附加刑的减轻幅度是否必须协调?

    黄:可以做如此理解。刑罚幅度中,主刑和罚金刑构成某一犯罪的法定刑的固定组合,减轻处罚情节对主刑和附加刑都会产生影响,但在影响幅度上应当协调。简单说来,主刑减轻一档处刑时,附加刑相应减轻一档。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分则条文规定同一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中的附加刑基本一致,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减轻一档之后的刑罚幅度仍与原刑罚幅度相当。是否能越过该档刑罚继续减轻以体现减轻精神?

    蒋:您说的此类立法例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立法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罪的刑罚幅度包括三档:一般情节档(“数额较大”),主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刑为2万元至20万元罚金;加重犯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主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刑为5万元至50万元罚金;特别加重犯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刑为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去特别加重犯档的“没收财产刑”外,加重犯档和特别加重犯档的附加刑基本类似。

    黄:这便形成一个问题。行为人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如果符合特别加重档的要求,但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按情节宜减轻到加重犯档,即主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科处,罚金刑如何判处?是在“5万元至50万元罚金”内判处,还是在5万元以下科处?刑罚的具体运用主要是根据主刑来规定的,但并不等于说不重视附加刑,减轻处罚情节同样影响附加刑的裁量。

    蒋:刑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分则中,配置有罚金刑的立法也非常之多。为明确财产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关于财产刑的适用意见,对自然人罚金刑的最低限确定为1000元,对未成年人的罚金刑最低限确定为500元。这是罚金刑减轻的最低限。

    黄:还是通过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9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所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刑适用有误,应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决定罚金的具体数额。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了抗诉意见。从这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来看,行为人涉及两个罪名,检察机关与一审法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罚金刑在具备减轻情节下如何适用。

    蒋: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有三个量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可见,第二百零六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三档次附加刑一样。这是立法者的疏漏还是立法者深入考量的结果?我以为,立法者是在考虑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之后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如此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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