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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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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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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董磊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15条指导性意见。意见在强调严厉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同时,也强调要严格执行政策,“对勇于改革创新的,要给予保护”。

    意见提出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坚决依法惩治,要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通过法律监督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时面临的“法律和政策如何把握”的问题,意见强调对勇于改革创新的人要给予保护,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在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要慎重对待,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意见特别指出,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要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尽量降低负面影响。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国有资产的核算,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出售过程中,评估时一定要实事求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15条指导意见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半年以来经验总结,如此集中、细致地出台指导性意见,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尚属首次。意见强调“宽严相济”,并不是放松对犯罪的惩治,也不能片面理解为政策“放宽”,而是为了使高检院专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护改革者和建设者,推动改革开放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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