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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伤民警 妨害公务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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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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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网讯 天津市南区男子陈某用镐意欲盗窃铁路运输货物时,遇民警检查。其间,他用镐把打伤民警。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陈某妨害公务一案。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判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今年5月20日凌晨,28岁的陈某伙同他人进入铁路北塘西站,欲扒上运输煤炭的货物列车盗窃,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在向陈某出示证件后准备带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却手持镐把威胁民警。为了维护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民警上前对其抓捕,陈某公然用镐把打击民警,致被打民警左手臂损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却公然使用暴力打伤民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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