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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使用假发票可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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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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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网讯 在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收到过“出售发票”的手机短信,或在街上听过有人从身边愣愣地喊上一句:“要发票吗?”甚至可能还有人曾经就使用过假发票。近日本报热线电话接到过有关塘沽区市民吃饭拿到不可刮奖的假发票,或是拿到其他店名发票的热线举报。许多人对买卖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缺乏法制观念,不清楚这样的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会构成犯罪。

  早在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发票犯罪中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也就是说,今后个人或企业使用假发票将可能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公安部门提醒市民:个人使用小额假发票如果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可以按“逃避追缴税款罪”等不同的罪名来处理,最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

  不过,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即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若不能履行这3项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审查后按法律程序移送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今年以来,本市警税联合侦办涉及发票案件74宗,破案43宗,抓获犯罪嫌疑人72人,打掉制贩假发票犯罪团伙9个,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10个,缴获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可开具票面最大金额380余亿元,初步捣毁了活动在天津地区制贩假发票的地下市场和非法交易渠道。

  与此同时,公安与税务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在车站、码头及重点繁华地区进行重点清理和大型宣传活动,使散发小名片、小广告等行为明显减少。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清理以及登载发票违法信息网站的清理工作,删除处置网上涉及贩卖发票等违法信息2398条,关闭涉及发布贩卖发票等违法信息网站1个,对12家违规网站进行了警告。市通信管理局加大对手机违法短信的封堵,共封堵“涉税”类有害信息78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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