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3 09:51
人浏览

  关键词:非犯罪人化/犯罪人/犯罪人格/符合犯罪构成类型的行为

  内容提要:为了遏制当代世界性的持续高位的犯罪态势,应当实行非犯罪人化的刑事政策,即将那些只具有法定犯罪构成类型的行为而没有犯罪人格的行为人,排除于犯罪人之外。这样才能摆脱刑法制度危机,才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刑法资源,集中应对真正的犯罪人,从而有效地抑制犯罪的发生。非犯罪人化政策,应当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以及犯罪预防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新社会防卫运动所倡导,世界各国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发起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运动。虽然这一运动取得了一些成效,如在刑法中排除某些无被害人的犯罪的罪名;广泛适用罚金刑等。但是,从总体上看是不成功的,这突出地表现在世界性的犯罪率持续上升;再犯、累犯增多等。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面对着犯罪的持续高压,我们应当认真思考以往的刑事政策的得失,应当重新调整刑事政策的思路,即将刑事政策的重心由行为转向行为人,实行“非犯罪人化”。所谓非犯罪人化,是指将那些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类型的行为,而没有犯罪人格的行为人,排除于犯罪人之外,对其不予定罪、判刑,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处置。笔者认为,只有实行这种刑事政策,才真正能够做到收缩刑事法网,才真正能够充分利用有限的刑法资源,集中应对真正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遏制犯罪、降低犯罪率之目的。本文拟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要实行非犯罪人化,以及如何实行非犯罪人化几个方面,对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予以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犯罪人

  “犯罪人”是刑事科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行刑学的总称)的出发点,是刑事科学研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19世纪下半叶以来,学者们运用经验的、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深入研究,极大地推进了刑事科学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犯罪人研究是刑事科学发展的原动力。①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仍未达成共识②。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看法:其一,从刑法学角度界定犯罪人,认为犯罪人是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简言之,所谓犯罪人,是指“犯了罪的人”。其涵义,相当于刑法学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持这类见解的,以刑法学者居多。其二,主要从社会学角度界定犯罪人,认为“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拘留、行政处分、社区服务,等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人格,应当以人格鉴定为准。为此,国家应该制订《犯罪人格鉴定标准》,全国一体遵行。

  在刑罚制度中,应当将矫正犯罪人的犯罪人格作为刑罚目的;应当将犯罪人的人格矫正的难易程度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人格难以矫正的惯犯、累犯,可以实行相对的不定期刑。此外,既然犯罪人的犯罪人格的形成主要是由社会原因所致,那么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就有失公正,所以应当取消死刑。

  其次,刑事司法要人格化。

  所谓刑事司法人格化,就是将人格调查、人格鉴定贯穿于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要改变现行的机械的非人格化的司法,就必须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将嫌疑犯罪人、被告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只有这样做,才能把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真正区分开,才能对各不相同的犯罪人实现真正的刑罚个别化。

  应当成立由法官、心理工作者、律师、社会工作者组成的“犯罪人格鉴定委员会”。其依照《犯罪人格鉴定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重要的刑事证据之一。

  对犯罪人行刑,应当以矫正罪犯的犯罪人格为核心来进行。监狱应当尽量按照犯罪人格的类型,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以便利于罪犯的人格矫治。

[page]

  此外,犯罪预防要深入到心理领域。

  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应当将社会上有人格障碍者的心理矫治,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来对待。据心理学统计,在民众中有10%左右的人存在程度不同的人格障碍。其中,有的人一旦遇到某种社会情境时,就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虞犯,及早发现,及早进行心理治疗,对预防犯罪的发生有极为重要的直接作用。与此同时,应当尽量改善社会环境,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法制与道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使人们从青少年起,就能够在心理上得到健康成长,从而形成正常的人格。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是适应时代要求的政策,是摆脱当前刑法制度危机的理性选择。这个政策不是要彻底颠覆现行的一切刑法制度,而是要在吸收以往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一步。其主旨在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资源,集中应对真正的犯罪人,从而提高刑法效能,遏制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

  注释:

  ①张文、刘艳红:《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②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63-71页。

  ③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04页。

  ④[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75、178页。

  ⑤同上注,第171~172页。

  ⑥陈仲庚、甘怡群主编:《人格心理学概要》,时代文化版公司1993年7月出版:郑雪主编:《人格心理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等。

  ⑦翟中东:《一种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人格犯罪人论》,载《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4卷第4期。

  ⑧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125~132页。

  ⑨张文、刘艳红:《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⑩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21-400页。

  (11)同⑧,第131~156页。

  (12)有的学者称之为“刑事法规的肥大症”或者“刑法上的通货膨胀”,梁根林:《论犯罪化及其限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13)参见《美国刑法出现‘泛罪化’趋势》,《参考消息》2004年11月25日第6版。

  (14)同上注。

  (15)[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75页。

  (1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