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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4·18杀人抛尸案 被告判死缓并赔付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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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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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8日下午,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新站区‘4·18’杀人抛尸案”:被告人窦思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余元。

  2011年4月8日晚上,窦思红约王某到青阳路和他的同事一起吃饭,吃饭期间,王某到隔壁包厢接了个电话,回到座位后,窦便问她是什么人打来的,王借故避而不答,这让窦思红觉得没“面子”。酒过三巡后,窦思红开车带着王某一起回磨店途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丧心病狂的窦思红用车上一根麻绳将王某残忍勒死。

  事后,窦思红开车来到大众路上,边走边想如何处理尸体,恰好看到路边有一下水道井口,于是,他停下车撬开井盖,将尸体抛入井内。4月17日晚,窦思红为避免事情败露,将王某的面包车开到方桥新镇附近丢弃。(新安晚报袁星红)

  延伸阅读: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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