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子举报违规发票仅获15元奖励遂起诉地税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4 19:43
人浏览

  “举报违规发票仅获15元奖励”续闻

  羊城晚报讯记者杨媛报道:举报违规发票,仅获15元奖励的揭阳市民夏楚辉(详见羊城晚报10月27日A7“焦点”版《举报发票违规仅获15元奖励》一文),10月31日将行政起诉状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寄往潮州湘桥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起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湘桥区地方税务局赔偿夏楚辉交通费等其他损失3.15元。

  指地税局“适用法律不当”

  夏楚辉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出三点请求:撤销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2011)税举奖第80001号《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并判令该局重新作出答复;判令湘桥区地方税务局赔偿夏楚辉交通费等其他损失3.15元;判令湘桥区地方税务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夏楚辉在诉状中指出,潮州地方税务局已经对某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但该公司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应从重给予处罚,故此给予原告的奖励也应相应提高。另外,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中虽然列明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未列明具体法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公民响应税务部门的提议进行了举报,却仅被奖励15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夏楚辉说,家住揭东县霖磐镇的他到湘桥区地方税务局领取奖金,从霖磐镇到揭阳市需要6元交通费,从揭阳市到潮州市需要13元交通费;且他在向税务部门举报时,邮寄费就需要5.4元。奖励的金额远远不够领取奖励的合理成本。所以,夏楚辉认为:湘桥区地方税务局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不合情理,打击了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极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在寄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夏楚辉则请求:确认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发票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处罚属于违法;撤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地税局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10月28日晚,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主动联系本报记者,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给予夏楚辉举报奖励金15元的说明》。

  《说明》中称,2011年9月21日,湘桥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了夏楚辉先生的举报信件,迅速落实调查核实,于10月15日做出答复,并及时反馈给夏楚辉。《说明》中说,虽然举报人夏先生举报的“打印的发票上没有客户姓名、地址、收费项目等”的行为不涉及偷漏税,而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已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但该公司未按规定改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某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

  《说明》中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决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金15元。

  但是,该《说明》没有解答此前记者提出的“湘桥区地方税务局作出15元奖励依据的具体细则、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否根据500元罚款按一定百分比确定奖励”等问题。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