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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法院组织学习委托执行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5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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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执行工作,12月1日下午,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该规定。

  学习会上,执行干警们首先对该规定具体条文进行了逐条逐款学习。该《规定》较以前的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形,即: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问题、受托法院的确定原则、委托手续的办理、委托案件的办理程序、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委托执行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等内容;该《规定》施行之后,以前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学习中,执行干警们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循最高法院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形成全国法院执行“一盘棋”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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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思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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