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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的公寓楼租住新规定是2013年8月25日在全体教职工会上宣读的,可视为生效了吗?新规定里有一条:原县城有住房的卖了后租住学校公寓不再享受补贴。可我是2013年3月就已将县城住房卖了,且以无房户的身份于该年5月底租住了学校公寓。现在学校却不给我享受补贴。我卖房在前,他出台新规定在后。请问学校的做法合理吗?

其他 2013-09-17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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