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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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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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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砺平

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公安机关在今年6月抓获的假冒记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某为河南省南乐县人,1951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家住山西阳泉市,2005年5月26日因涉嫌销赃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另外查明,马某某还伪造了新华通讯社等单位的印章,并且为了倒卖车辆方便,向他人购买仿造的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太原市公安局车管所等单位的印章。法院认为,马某某明知是盗抢车辆而低价购买,且向他人购进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据阳泉市公安局负责此案的防暴大队大队长杨志平介绍,警方在侦破一起盗窃车辆销赃案件时查抄了马某某的住处,发现藏有“新华通讯社”“音像中心”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分社电视新闻中心等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采访介绍信”和文件若干。经阳泉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核实,上述印章、介绍信及文件均系伪造。经人事部门确认,马某某并非工作人员,更不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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