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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或被强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的,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为什么不同时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前两罪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 2018-07-27 0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追问】那么强迫的情形呢?
  •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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