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周某某犯诈骗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7:27
人浏览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多次采用其中一人在被害人面前抛假币,其他人捡起假币并诱使被害人分赃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而由抛假币者以查找丢失钱财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等物,并从中领取现金。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价值合计人民币5 59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范某某经预谋至本区南奉公路1908号东侧处,采用上述抛物诈骗的手段,骗取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薛某某邮政储蓄卡1张及密码和价值245元的诺基亚牌1116型手机1部,后至附近银行的ATM取款机上持该卡提取现金人民币3 100元。

2、2007年10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经预谋至本区金海路3818号北侧处,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时某现金人民币150元和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及密码,后因密码有误未能从上述银行卡中领取现金。

3、2007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经预谋至本区奉城镇塘外社区褚聚路552号处,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邵某某邮政储蓄卡、农村商业银行卡各1张,后由陈忠进至本区奉城镇塘外社区的邮电局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分别提取现金人民币700元和1 400元。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某、时某、邵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的供述,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挽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