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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三经理私分公款一审分别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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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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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供电公司红古分公司三经理私分26.3万元公款一审分别领刑

  兰州晨报讯 兰州供电公司红古分公司原经理、副经理利用各自的工作便利,采取抬高设备报价的手段,将26.3万元返还款据为己有。红古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原副经理冯云有期徒刑9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判处原副经理尚俊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原经理王平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宣判后冯云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2010年4月,兰州供电公司红古分公司承揽了用电业务工程,经理王平和副经理冯云商量后,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建安分公司实施,同时要求建安公司必须使用他们指定的供应商的设备。之后王平让供应商将设备价格抬高,将提高的部分返还给红古分公司,以给单位的小金库增加收入。事成后,供应商将设备返还款共计26.3万元给了冯云,冯云没有将具体数额告诉王平和尚俊年,而是私自从该款中拿出10.9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和炒股。8月23日晚,王平、冯云、尚俊年在一起商量,将剩余的15.4万元设备返还款私分,王平分得5.2万元,冯云和尚俊年各分得5.1万元。另外,2009年8月24日,王平从单位小金库里借出现金15万元供自己消费使用,截至案发,这笔借款未予归还。

  红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云等3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上缴单位的公款侵占,构成贪污罪。王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链接: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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