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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4个月侵吞超市4万元 涉嫌职务侵占被拘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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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90后的女孩,本来应该拥有美好的前程。然而,由于贪欲,4个月的时间里,她侵吞了她所服务超市的4万多元现金……

  王某在太原市拥有4家超市。其中,王某比较看重地处尖草坪区的这个超市,因为这个超市是他所开超市中规模最大的一个,也是开业时间最长的一个。这个超市员工共有26人,其中6名收银员,其他工作人员20人。2010年3月前,这个超市每年都能给王庆带来不少的收益。

  但从2010年3月开始,王某突然发现很多反常的情况,销售量持续增加,可收入却越来越少,王某通过监控没有看出任何破绽。每日结算时现金和账目都分毫不差,但收款额少于出库商品额,他一直未查找到收款额少于出库商品额的原因。这样的怪事折磨了王某近一年。王某搞不明白,生意不错的超市为何一直“亏损”。

  一次偶然生出贼念

  杨某是2009年9月10日进入王某所开超市当收银员的,因在太原市兴华街某大型超市有过收银的经验。进到该超市后,熟练的收银技能还赢得了老板王某的赞赏。即使内外勾结,怀疑所有的人,王某也不会怀疑到杨某身上,因为杨某给人的感觉很敬业。那问题究竟会出在哪儿呢?

  2009年9月,杨某进入王庆的超市后,工号为0104。工作了大约半年时间,2010年3月份,杨某闲得无聊,在收银机上,她惊讶地发现,挂单删单可以提取超市的钱财。第一天,她偷拿了超市40元人民币,结果当天账目能够对上,没有任何人发现异常。慢慢地,她的胆子越变越大,每天平均能偷二三百元人民币。

  屡屡得手让杨更加肆无忌惮

  杨某在为顾客结算时,遇到部分顾客付款找零后尚未打印发票便离开的情况时,杨某立即将收银系统的购物记录临时挂单,待下班盘点交款时将所有挂单记录统一做撤单处理,并从中私自拿取相应的撤单金额,最多的一次一天偷拿了1000多元。

  在打印出的厚厚的电脑异常日志上,看到了杨某在2011年1月29日一天的挂单删单日志,在长长的一串删单数字上面,看到杨某当天共从超市拿走1230.7元。

  仅从2011年1月3日到3月24日电 脑异常日志上看,两个多月的时间,杨某以挂单删单的方式共侵吞了超市26294.28元货款。

  东窗事发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拘留

  经查明,杨某从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3月24日,4个多月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超市货款4万多元人民币。3月25日,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尖草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意识淡薄,被抓时也不知道犯罪

  杨某被戴上手铐的一瞬间,用乞求的眼神瞟了王某一眼。她认为在王某的超市干了一年多,相互也熟悉了,这仅仅是“家务事”,构不成犯罪。只要王某答应,侵吞的货款慢慢还上,自己犯的错误就可以被原谅了。她不知,现在的她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

  民警调查得知,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3月24日期间(被拘当日早上仍然作案),杨某利用其担任超市收银员职务之便,在上班时间利用其工号0104登录收银机操作,下班交账时,将记录的挂单删单总数的人民币悄悄拿上,共侵吞该超市货款42177.08元人民币。案发后,杨某家属积极向王某退赔,主动退还其侵占该超市货款42177.08元人民币,杨某的母亲更是泣不成声地乞求王某原谅。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终结此案,依法移送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知识链接:

  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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