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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肇事,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批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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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昨从交管部门获悉,发生在宁南丁墙路的宝马飙车案肇事者吴泓谦,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方批捕。

  据交管部门发布的消息,5月15日16时50分左右,今年27岁的吴泓谦驾驶苏KGT119红色宝马M6轿车行至宁南汽配城二期南门附近,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冲向路北侧,将沿路北侧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昝新久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交管部门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已查明吴泓谦在事发现场与他人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吴泓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机关逮捕的同时,与他飙车的黑色三菱跑车车主也被以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据了解,5月16日,也就是案发的次日,吴泓谦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而就在一名网友在网上上传了在案发现场拍摄的宝马车和另一辆三菱跑车飙车的视频后,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证实,对吴泓谦的罪名进行了更改并报请检方批捕。

  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1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个罪名量刑悬殊如此之大,更改是否合适?对此,有刑法专家提出了不同观点。

  一位检察官表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为过失犯罪,后者为故意犯罪。宝马肇事者在有车辆行人经过的道路飙车,超出了汽车正常的使用功能,给行人带来潜在的威胁和现实的危险,但仍放任行之,属于主观故意,并且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他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得当。

  但南大法学院刑法教授王钧则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飙车确实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去撞人,而是宝马肇事者轻信能避免却没能避免,这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过失。因此他认为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更合适。

  知识链接:

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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