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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段时间饮酒驾车(酒精含量26.6/100ml),夜间经过某交通事故现场时,因交警并未设置明显标志,不幸撞到正在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1人,当时有其他交警在场,因害怕挨打,驾车逃逸。3个小时后,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听说该交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在死者家属的建议下,进行民事调解,但双方就数额问题一直没达成协议。目前,公安局说,如果不进行赔偿,那么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交检察院。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吗?我朋友仅仅是交通肇事撞死1人,之后虽然逃逸,但是并没有再出第二次事故,请问这个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刑事辩护 2012-08-13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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