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网吧里被砍该谁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22:26
人浏览
在网吧里遭砍伤该谁赔
--兼论公众场合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内容提要]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在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05年10月16日晚,重庆某饮食店青年员工李欢欢与其同事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62-2号的金喜网吧上网。期间,因上网座位,李欢欢与一男青年发生争执,经网吧管理人员劝阻,纠纷平息,该男青年离开网吧。次日(10月17日)零时许,该男青年再次进入网吧,持刀将正在上网的李欢欢刺伤,即逃离网吧。李欢欢与其同事追出网吧,在网吧外与该男青年抓扯,混乱中,该男青年持刀刺伤李欢欢同事庞科后逃离。网吧管理员向韵颐当即用电话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李欢欢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胸部及腋下刀刺伤。住院治疗至10月24日,其出院诊断为:左胸刀刺伤;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侧第4肋间动脉断裂出血;左上肺裂伤。产生医疗费用170539.95元。李欢欢原告住院治疗及回家休养期间,由其女友护理。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李欢欢伤残程度为10级。
经查,金喜网吧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网吧,业主为向阳。
2005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以金喜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金喜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因索赔未果,李欢欢以网吧业主向阳、管理员向韵颐为被告,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4.9万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李欢欢陈述其事发前在被告经营的金喜网吧内上网,二被告亦认可,故原、被告间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均否认原告系在网吧内受伤。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原告所受伤害,是在网吧内,还是在网吧外;
其二,作为被告的网吧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有无疏于履行保障义务的过错。
[裁判要点]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原告李欢欢陈述其伤系在网吧内被一无名男青年持刀所致,并以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和询问笔录等为据,其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其主要理由:首先,被告向韵颐在事发时向公安机关的报警陈述和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的陈述,均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其次,事发现场在场人庞科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的陈述,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其三,证人赵学林、邓永兴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亦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
被告关于原告在网吧外受伤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主要理由:证人曹阳、毛开文等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主要陈述在网吧外发生的打斗经过,印证在场人庞科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即事发现场有两人(网吧内李欢欢,网吧外庞科)受伤。
作为网吧经营者,被告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有无疏于保障义务的过错。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两问题:一是被告网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登记义务;二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后,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其发生。
就本案而言,被告向阳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未按照相关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其行为后果,导致公安机关难以锁定犯罪嫌疑人,更导致受害人无法起诉直接侵权人,获得民事赔偿;二是当纠纷初发后,被告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因此,原告李欢欢以被告向阳作为网吧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其因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李欢欢对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向韵颐系网吧工作人员,其行为后果,应由网吧业主承担责任,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2006年4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欢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32014.36元;驳回原告李欢欢要求被告向韵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向阳不服,以其已尽管理责任,且李欢欢受伤与其经营管理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经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原告李欢欢在金喜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在纠纷中李欢欢受伤系客观事实。被告向阳作为金喜网吧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由于其未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登记导致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同时在上一次纠纷发生后,金喜网吧的经营者及管理人员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纠纷的再次发生。因此,作为金喜网吧的业主向阳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阳应对李欢欢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同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page]
公众消费场合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表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何确定“合理限度范围”则是双重难点:既是当事人举证难点,亦是法官认定难点。
就本案而言,认定网吧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基于如下因素:一是未按照相关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其行为后果,直接导致公安机关难以锁定犯罪嫌疑人,更导致受害人无法起诉直接侵权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二是当纠纷初发后,网吧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通过本案分析,笔者认为,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经营者承担责任方式,视第三人情况有别:
一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换言之,如果能够锁定侵权第三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网吧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赔偿不能时,方可由网吧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直接赔偿责任。《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换言之,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直接赔偿责任。当然,其承担责任后,亦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本案即按此思路作出判决。
文/徐建华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